來源:國家文物局網站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確立了“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意義重大?,F從三個方面談個人體會。
一是保護第一,考古先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考古工作是一項重要文化事業,也是一項具有重大社會政治意義的工作。要努力建設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考古學,更好認識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的中華文明,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文化自信提供堅強支撐。近年來,根據中央有關要求,各地積極開展“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實踐,形成了在基本建設前,對可能存在歷史文化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使用等明確要求,取得了不少經驗。在此基礎上,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確立了“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并同步完善了建設工程前考古制度,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考古工作的重視,進一步凸顯了考古工作在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中的作用和意義。相關規定將有力改變過去基本建設工程中“邊施工、邊發掘”的考古工作局面,糾正多年來雖然執行“既有利于基本建設,又有利于文物保護”“重點發掘,重點保護”等原則,但事實上仍是基本建設第一、文物保護第二的局面。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劃定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為相關建設工程避開地下文物埋藏區域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而且動態調整相關區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工作,減少行政成本和建設單位成本。
二是加強管理,規劃先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對加強文化遺產空間保護提出明確要求,強調要健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機制,把文物保護管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2021年,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發布《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積極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的文物保護要求,加強不可移動文物空間管控。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相關規劃與文物保護的銜接要求,在法律上確立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地位,并明確工作程序。目前,省級國土空間規劃中包括了文化遺產保護章節,對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僅是以名錄的形式給予確認,不能做到如土地、生態、城建的“三區三線”的形式確認,不可移動文物的空間管理不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護。今后,地方政府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要求,開展本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劃,不可移動文物可以縣域為單元,在2015年版《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的指導下,執行文物保護程序,即調查、評估、定級、制定保護規劃,按照保護規劃實施文物的保護、管理與監測,從而實現文物資源整體保護和系統性保護的閉環。
三是有效利用,研究先行。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多處規定了文物有效利用和價值挖掘闡釋,這是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的重要內容。比如,第四條規定“文物工作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明確了文物有效利用的方向;第十五條規定“文物價值挖掘闡釋在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中的六大作用”,明確了文物價值挖掘闡釋的工作方向;第十八條規定“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明確了文物有效利用的前提、原則和實現方式”。注意到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增加了對在文物價值挖掘闡釋工作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這是十分明確的價值導向,也從側面反映了此前文物價值挖掘闡釋的不足。以考古出土文物研究為例,過去的文物價值闡釋往往停留在“為某某段研究增加了實物資料”“增加了一個考古學類型”或“為某個考古學文化補了缺環”等層面,體現在陳列展示上往往就是展線上增加了幾件器物,標明名稱、時代等簡單信息,缺少文物背后的故事講述,忽視了它們在歷史文化傳承中的作用,今后應該特別關注它們到底能為堅定文化自信、建設文化強國發揮什么作用。同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在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等章節,也有針對性地增加了加強價值挖掘闡釋的規定,如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強調文物講解說明在文物有效利用方面的重要性。
總之,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貫徹了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我們文物工作者要主動學、認真學,學原文、悟原理,用以指導實際工作,依法推動文物工作高質量發展。
(作者張治強系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二級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