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文物局網站
文物保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文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是文物領域基礎性、綜合性、系統性、統領性法律。自1982年頒布實施以來,歷經1次修訂和5次修正,確立了文物保護基本法律制度,對明確文物管理體制、保障文物安全、促進文物合理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文物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新期待,文物領域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為適應新時代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需要,文物保護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2024年11月8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三十五號主席令,公布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文物事業進入依法治理的新階段。
一、文物保護法修訂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推動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中華民族永續發展、中華文明永續傳承的戰略高度,系統謀劃部署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為做好新時代新征程文物保護工作,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和科學行動指南。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歷史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要始終把保護放在第一位。要本著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傳承歷史文脈,處理好城市改造開發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關系,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水平。要制定“先考古、后出讓”的制度設計和配套政策,對可能存在歷史文化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使用。要加強文物保護總體規劃,統籌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和周邊保護、單點保護和集群保護,維護文物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延續性,筑牢文物安全底線。要挖掘文物和文化遺產的多重價值,傳播更多承載中華文化、中國精神的價值符號和文化產品。
為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嚴格落實“保護第一”要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確立“先調查、后建設”“先考古、后出讓”制度。明確在舊城區改建、土地成片開發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事先組織進行相關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調查,未經調查,任何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防止建設性破壞;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兩項制度為城市開發建設中的文物安全保駕護航,推動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涉及空間利用的某一領域專項規劃,如交通、能源、水利、農業、信息、市政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軍事設施,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業草原等專項規劃,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薄度珖鴩量臻g規劃綱要(2021-2035年)》規定,強化文物資源系統保護的空間管控,將不可移動文物空間管控的規劃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監督實施。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確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制度,為推動“多規合一”體系建設完善,提升文物系統性保護作出頂層設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近年來,文物工作在傳承文明、服務社會、促進發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但仍存在文物價值挖掘闡釋不夠、文物資源開放程度不高、社會參與不夠等問題。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著眼于文物價值挖掘闡釋和合理有效利用,明確支持和規范文物價值挖掘闡釋,發揮文物在增強歷史自覺、堅定文化自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升中華文化傳播力影響力中的重要作用。鼓勵文物利用研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鼓勵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有序開放,要求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單位加強對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發揮文物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開展考古、修繕、修復、展覽、科學研究、執法、司法等文物保護國際交流合作,發揮文物在增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的重要作用。
二、文物保護法修訂是鞏固文物事業改革發展成果,提升文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的重要舉措
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一次修訂以來,文物保護狀況不斷改善,保護成效彰顯。文物普查調查深入推進,進一步明晰文物資源家底。文物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各地將文物安全納入考核評價體系,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方興未艾,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工作成績顯著。為建設文化強國,對標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客觀上需要將文物工作取得的歷史性成就和寶貴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系統完善文物法律制度框架,進一步發揮文物法治建設引領新時代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作用。
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從1956年開始,對全國文物狀況有了基本了解。在此基礎上,1961年國務院公布第一批180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自1981年開始,規模大、時間長、調查內容廣泛,建立了較為全面的文物檔案,文物保護管理水平得到提升。2007年至2011年,國務院組織實施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全國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766722處,基本查清了全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家底,為后續文物保護工作提供了依循。2012至2016年,國務院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登記國有可移動文物1.08億件/套,相應加強了館藏文物保護管理。國家文物局組織開展石窟寺專項調查,公布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名單,完成黃河、長江流域文物資源調查。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根據我國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實際,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文物普查調查制度,為推進文物全面保護、系統保護、整體保護,精細化、科學化制定文物保護利用政策制度提供有力支撐。
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聚散離合,牽動著中華兒女的心弦。我國不斷加強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工作,已實現48批次2113件(組)文物藝術品回歸祖國。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依據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和199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增加有關內容。一是申明主張收回流失文物的權利。明確國家對于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制。明確我國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工作機制,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追索。二是積極履行國際公約義務。明確國家加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將外國政府、相關國際組織按照有關國際公約通報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納入禁止買賣文物的范圍;對非法流入中國境內的外國文物,根據有關條約、協定、協議或者對等原則與相關國家開展返還合作,體現負責任大國形象。
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近年來,部門統籌協作推進文物保護不斷深化,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流失文物追索返還部際協調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地方黨委政府壓實主體責任,31個省份均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考核評價體系。文物保護志愿者、社會組織以及非國有博物館、民間文物收藏隊伍等不斷壯大。文物宣傳廣受關注,人民群眾參與熱情持續高漲。逐步構建起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全民共享的文物保護格局。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強化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明確文物領域有關從業主體行為規范,增加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和輿論監督職責,明確檢察機關可提起公益訴訟。健全社會參與機制,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志愿者等參與文物保護。
三、文物保護法修訂是推動文物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引領文物事業可持續發展的有力保障
科技創新是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動力。從考古發掘到文物保護修復,從價值闡釋到展示傳播,從文物日常管理到安全風險防范,都離不開科技支撐?!丁笆奈濉蔽奈锉Wo和科技創新規劃》對推進文物保護科技創新作出整體部署。由中央宣傳部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文物科技創新的意見》,進一步增加對文物保護科技工作的政策供給。國家文物局啟動實施中華文明探源工程等重大科技項目,突破了土遺址、絲織品、壁畫等文物保護關鍵技術,設立40家重點科研基地聚焦文物科技前沿課題。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明確國家鼓勵開展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文物保護技術,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文物保護信息化建設,鼓勵開展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加大考古、修繕、修復等文物保護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為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文物安全是文物保護的紅線、底線和生命線。近年來,國家文物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完善打擊防范文物違法犯罪聯合工作機制,提升主體責任落實和安全防范能力,遏制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為最大限度確保文物安全,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從五個方面加大行政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處分責任等,共同織牢織密文物安全保護網,增強法律威懾力。一是細化處罰層級,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區分不同幅度的行政處罰措施。二是大幅提升罰款金額,對造成文物損壞且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將最高罰款額增加到單位最高罰款1000萬元。三是完善行政處罰種類,增加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承擔文物修繕復原費用、限制業務活動、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書等,提升行政處罰實效。四是明確文物行政執法措施,明確文物行政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為開展文物執法活動提供法律依據。五是細化處罰對象,明確單位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處以罰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要深刻認識文物保護法修訂出臺的深遠意義和重大影響,推動文物保護法貫徹實施。一是全面落實法律規定的重要制度。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和工作要求,做好文物普查調查和認定公布,落實文物保護單位“四有”、館藏文物定級建檔等工作要求。嚴格落實“先調查、后建設”“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制定不可移動保護規劃,加強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力度。加強文物整體保護,依法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加強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以及文物進出境管理。落實文物執法要求,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二是全面落實法定職責和法律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對標法律規定,嚴格履行保護文物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嚴格落實監管責任,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大執法力度,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各類文物違法犯罪案件,確保法律責任落地見效,切實增強法律的剛性和權威性。三是深入推進普法宣傳教育。加強文物保護法律培訓,發揮領導干部示范作用,提升執法司法人員以及文物領域相關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運用法律的能力水平。開展系列普法宣傳,推動全社會形成依法保護文物的濃厚氛圍。四是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繼續推進配套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將文物保護法確立的主要原則制度予以細化。做好與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不一致、不銜接的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動文物保護法律體系更加銜接協調、系統完備。為推進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文物新篇章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原文刊載于《民主與法制》周刊2024年第4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