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淮北市博物館(以下稱我單位)接受社會捐贈活動,維護捐贈者和我單位的合法權益,提升捐贈物資管理水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我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接受社會捐贈,可包含各類實物物資、贈款、藝術品、文物及其他對我單位辦公運行、免費開放、展覽展陳、文物保護、藏品保管等有實用價值的物資。且必須是自然人、法人(含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我單位捐贈的其有權處置的合法的資產。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含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地向我單位捐贈各類物資款項(含文物),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文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持有的可移動文物(包括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
第五條 捐贈人捐贈的物資應當具有使用價值,捐贈人向我單位捐贈自產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捐贈人向我單位捐贈的文物,應當為合法途徑取得,并對文物具有支配權。
第二章 捐贈物資的接受
第六條 有捐贈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我單位捐贈其有權處置的合法物資。
第七條 捐贈方向我單位表明捐贈意向后,我單位有權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我單位接受捐贈后,向捐贈人出具捐贈證書。
第九條 捐贈證書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品類及數量、受贈單位、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證書的,我單位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條 我單位在接受捐贈物資時應當履行驗收程序,物資數量和質量須經捐贈方、受贈方雙方核實確認。
第三章 捐贈物資的管理
第十一條 捐贈物資或文物由辦公室或保管部接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做好資產入庫登記等手續,并由財務部門根據接收物資的相關材料進行記賬。
第十二條 捐贈物資使用時嚴格依據捐贈協議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我單位對捐贈物資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況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級市本級有關規定的統計標準進行統計,并接受財政、審計等社會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捐贈方有權查詢捐贈物資的管理、發放、使用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捐贈流程
第十五條捐贈流程
(一)單位或個人有意愿將其所擁有的藏品捐贈給我單位,由具體負責征集部門登記;
(二)我單位委托相關領域專家對捐贈藏品進行鑒定評議,確定是否接受捐贈及接受捐贈藏品數量;
(三)與捐贈人協商有關捐贈具體事宜,簽訂捐贈協議,并進一步明確捐贈藏品所涉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移問題;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捐贈人辦理有關手續,簽訂捐贈協議。
(五)接收藏品,辦理入藏。
(六)授予捐贈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捐贈方應按照捐贈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物資交付我單位。對不能按時履約或變更捐贈意向的,捐贈方應當及時向我單位說明情況,并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撤銷捐贈合同。
第十七條 如捐贈方在捐贈產品質量、文物的真假等方面存在違約、欺騙等行為,我單位有權依法追究捐贈方違約責任,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說明。
第十八條 我單位工作人員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物資造成損失的,我單位將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我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捐贈協議使用捐贈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關于接受服務捐贈。我單位接受法律、管理、籌資、傳播等咨詢、顧問服務捐贈,以及廣告或其他志愿服務的無償捐贈時,經我單位班子會研究通過后,只出具捐贈證書。
第二十一條 關于接受境外捐贈物資。我單位在接受境外捐贈物資時,應報相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應接受。
第二十二條 我單位所實施的捐贈活動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及文物管理的規定,所捐物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入賬。
第二十三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制度、法律和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淮北市博物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