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物博物系列專業技術資格
評審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文物博物(以下簡稱文博)系列職稱評審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文博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充分調動文博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文博工作實際、崗位要求和專業特點,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符合本標準條件的申報人員,通過專業答辯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取得文博專業技術資格,是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在文博專業技術崗位上能力業績突出,為文博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繼續教育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四條 因工作崗位變動,原崗位職稱不屬于文博系列,應當進行同級轉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文博專業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文博系列專業技術資格。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含返聘在崗)人員不得申報。
第六條 文博系列專業技術資格名稱為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館員、助理館員。其中,研究館員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副研究館員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館員為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助理館員為初級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誠實守信,作風端正。
第八條 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現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期限內,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達到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個基本任職年限。
第九條 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并按規定在現專業技術職務任期內完成相應學時。
第四章 學歷資歷條件
第十條 申報研究館員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被聘任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累計滿5年。
第十一條 申報副研究館員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館員資格,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累計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取得館員資格,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累計滿4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取得館員資格,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累計滿5年。
4.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館員資格,從事申報專業工作滿5年,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累計滿7年。
第十二條 申報館員
1.具備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取得助理館員資格,被聘任為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累計滿2年。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取得助理館員資格,被聘任為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累計滿4年。
3.具備大學??埔韵聦W歷,取得助理館員資格,被聘任為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累計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助理館員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申報專業工作滿1年。
2.具備大學??茖W歷,從事申報專業工作滿3年。
3.具備中專以下學歷,從事申報專業工作滿5年。
第五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研究館員
(一)專業理論要求
1.具有扎實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專業知識,在相應學術、技術領域有獨到見解。
2.在文博領域取得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廣泛社會影響力的研究或技術成果。
3.是本專業某一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能帶領團隊開創某一方面的工作,具有指導和培養副研究館員、館員等開展專業研究或實踐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業績要求
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來,同時符合下列第1條和其他條件之一:
1.相應專業申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文物博物館研究專業:主持1項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項目)或2項市廳級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或參與2項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
(2)文物保護專業
文物修繕:主持5項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保護規劃、維修保護項目,并驗收合格。
文物修復:主持5項可移動文物(含標本)修復、復制、拓印保護項目(其中一級文物1件/套),并驗收合格。
文物鑒定:主持10次省級以上文物鑒定工作(其中一、二級文物50件/套)。
文物保管:主持1項市廳級以上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項目)或參與2項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
(3)文物考古專業:主持5項大型考古發掘,并驗收合格;或主持1項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
(4)文物利用專業
陳列展覽:主持5個原創性大型陳列展覽設計,并驗收合格。
教育傳播:完成400場講解任務和100場社會教育活動,并獨立撰寫大型陳列展覽講解稿、研發社會教育活動課程或組織策劃重要傳播活動10項。
文創研發:獨立研發2個系列或30種文創產品且產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關專利2項。
2.參與編制本專業國家行業標準、規程、規范1項,或主持編制本專業省級行業標準、規程、規范1項,并正式頒布實施。
3.主持1項省部級以上或2項市廳級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或參與2項省部級以上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
4.主持本專業學術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
5.主持完成本專業相關重大業務工作,有1項獲省部級以上單位或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表彰、獎勵或示范推廣。
(三)學術論著要求
1.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獨著或第一作者,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1部。
2.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含考古調查報告、考古發掘報告等)3篇。
論文實行代表作評價制度,重點考察標志性成果、貢獻和影響。
第十五條 申報副研究館員
(一)專業理論要求
1.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是專業領域內的骨干人才。
2.在文博領域取得具有創新性和行業影響力的研究成果。
3.具有指導和培養館員、助理館員等開展專業研究或實踐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業績要求
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來,同時符合下列第1條和其他條件之一:
1.相應專業申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文物博物館研究專業:主持1項市廳級以上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項目)或2項市廳級本專業一般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或參與2項市廳級以上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
(2)文物保護專業
文物修繕:主持1項或參與2項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保護規劃、維修保護項目,并驗收合格。
文物修復:主持1項或參與2項可移動文物(含標本)修復、復制、拓印保護項目(其中二級以上文物1件/套),并驗收合格。
文物鑒定:主持1次或參與5次省級以上文物鑒定工作(其中一、二級文物20件/套)。
文物保管:主持1項市廳級以上本專業一般科研課題(項目)或參與1項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
(3)文物考古專業:主持1項或參與4項中型以上考古發掘項目,并驗收合格;或主持1項市廳級以上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項目)或參與2項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
(4)文物利用專業
陳列展覽:主持5個原創性中型以上陳列展覽設計,并驗收合格。
教育傳播:完成200場講解任務和50場社會教育活動,并獨立撰寫中型以上陳列展覽講解稿、研發社會教育活動課程或組織策劃重要傳播活動4項。
文創研發:獨立研發1個系列或10種文創產品且產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關專利1項。
2.參與編制本專業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規范1項,并正式頒布實施。
3.主持本專業學術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項。
4.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獨著或第一作者,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1部。
5.主持本專業相關的重大業務工作,有1項獲市廳級以上單位或省級以上行業學會表彰、獎勵或示范推廣。縣級以下單位文博專業技術人員主持本專業相關重大業務工作,有1項獲縣級以上單位表彰、獎勵或示范推廣。
(三)學術論文要求
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含考古調查報告、考古發掘報告等)2篇。
論文實行代表作評價制度,重點考察標志性成果、貢獻和影響。
第十六條 申報館員
(一)專業理論要求
1.具有較為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具有一定的學術研究水平。
3.具有指導助理館員開展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業績要求
相應專業申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文物博物館研究專業:參與1項市廳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
2.文物保護專業
文物修繕:參與2項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保護規劃、維修保護項目,并驗收合格。
文物修復:獨立承擔10件可移動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等工作,并驗收合格。
文物鑒定:參與5次文物鑒定工作(其中三級以上文物10件/套)。
文物保管:直接管理藏品500件以上,或規范編制藏品目錄和編目卡片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檔案100份以上。
3.文物考古專業:參與4個考古發掘項目,并驗收合格;或參與1項市廳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
4.文物利用專業
陳列展覽:主持1個陳列展覽設計或參與2個中型以上陳列展覽設計,并驗收合格。
教育傳播:完成100場講解任務或參與30場社會教育活動,并參與撰寫陳列展覽講解稿、研發社會教育活動課程或開展傳播活動4項。
文創研發:參與1個系列或5件文創產品研發。
(三)學術論文要求
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含考古調查報告、考古發掘報告等)1篇。
論文實行代表作評價制度,重點考察標志性成果、貢獻和影響。
第十七條 申報助理館員
(一)專業理論要求
1.基本掌握本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基本了解文博行業發展現狀和相關政策法規。
(二)工作業績要求
相應專業申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文物博物館研究專業:參與1項科研課題(項目)。
2.文物保護專業
文物修繕:參與1項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保護規劃、維修保護項目。
文物修復:參與5件可移動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等工作。
文物鑒定:參與2次文物鑒定工作。
文物保管:協助管理藏品500件以上,或協助規范編制藏品目錄和編目卡片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檔案100份以上。
3.文物考古專業:參與1個考古發掘項目。
4.文物利用專業
陳列展覽:參與1個陳列展覽設計,并驗收合格。
教育傳播:完成50場講解任務或參與10場社會教育活動,并參與撰寫陳列展覽講解稿、研發社會教育活動課程或開展傳播活動2項。
文創研發:參與1個系列或3件文創產品研發。
第六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八條 破格申報研究館員除符合第七條、第十四條外,同時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聘任為副研究館員職務滿3年。
(二)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年為優秀等次。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2項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
2.主持本專業學術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獎項。
3.獲得文化和旅游部“優秀專家”、省政府特殊津貼、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省直宣傳系統“四個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傳文化系統“六個一批”拔尖人才等相當層次以上表彰(稱號)。
4.主持項目獲得國家文物局田野考古獎或全國博物館十大陳列展覽精品獎;或主持項目入選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全國十佳文物維修工程或中國社會科學院六大考古新發現;或獲得全國博物館優秀講解案例展示推介活動十佳優秀講解員等相當層次獎項及成果。
第十九條 破格申報副研究館員除符合第七條、第十五條外,同時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聘任為館員職務滿3年。
(二)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年為優秀等次。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1項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項目)并結項。
2.主持本專業學術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項。
3.獲得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或全省宣傳文化系統“六個一批”青年英才等相當層次以上表彰(稱號)。
4.主持項目獲得全國博物館十大陳列展覽精品獎提名獎或全省博物館陳列展覽精品獎;或主持項目入選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終評名單、安徽重要考古新發現或安徽優秀考古工地;或獲得全省博物館紀念館講解員大賽最高獎等相當層次獎項及成果。
第二十條 破格申報職稱應從嚴掌握,須經評審委員會受理,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評審,原則上不得越級破格。
第七章 轉評申報條件
第二十一條 現從事文博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核合格,能履行崗位職責,并取得崗位業績,可按同級文博系列標準條件申報轉評。
第二十二條 轉評后聘任相應文博系列專業技術職務滿1年,方可申報文博系列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轉評前后任職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章 直接認定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對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全日制院校畢業生(專業一致或相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直接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可直接認定為館員專業技術資格。
(二)碩士研究生畢業;或大學本科畢業,1年見習期滿;或大學??飘厴I,1年見習期滿,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可直接認定為助理館員專業技術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美術館、紀念館等單位中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二十五條 申報人員須參加文博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的專業答辯,獲得合格以上等次方可參加評審。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任職年限: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單位的申報人員任職年限從聘任之日起算,其他申報人員任職年限從取得職稱之日起算。任職年限均以周年計算,時間可計算至申報當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條 本標準條件中所稱“學歷”是指國家承認且與申報專業一致或相近的學歷。與申報專業不一致的,須按要求參加專業培訓或繼續教育。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條件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所稱“市”級為省轄市。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條件中所稱“學術專著”是指取得ISBN(國際標準書號)并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譯著,古籍整理著作字數折半計算,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資料匯編等不在此列。
第三十條 本標準條件中所稱“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是指發表在有ISSN(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或CN(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學術期刊上的本專業學術論文。論文須為正刊,增刊、副刊、年刊和論文集刊載的論文等不在此列。
第三十一條 同一著作、論文、課題、項目所獲獎項不得重復計算。
第三十二條 本標準條件中所稱“主持”是指科研課題(項目)、學術研究成果或重大業務工作完成人中的第1人。本標準條件所稱“參與”是指國家級科研課題(項目)或國家行業標準、規程、規范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級科研課題(項目)或省級行業標準、規程、規范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廳級科研課題(項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
第三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中所稱“大型考古發掘”是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墓群或1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遺址的發掘,“中型考古發掘”是指21至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500至1000平方米古遺址的發掘。
第三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中所稱“大型陳列展覽”是指150件以上展品并達200米以上展線的陳列展覽,“中型陳列展覽”是指100至150件展品并達100至200米展線的陳列展覽。
第三十五條 執行職稱評審工作誠信承諾制,申報人必須簽署《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誠信承諾書》,承諾提交所有申報材料真實可信。用人單位須對申報材料認真核實、嚴格把關、充分公示、接受監督,并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對違背誠信承諾、弄虛作假的個人及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職稱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專業技術人員的政治立場、職業道德、社會責任和奉獻精神,可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群眾評議等方式全面考察。堅持實績為導向,重點考核專業技術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及示范引領作用。
第三十七條 因公派出執行援疆、援藏、援青、援外(駐外)和扶貧任務期間,繼續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執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務1年以上人員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對論文和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總結、教學成果、技術推廣總結等可替代論文;執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務滿3年以上人員,可提前一年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免除專業答辯。未盡事宜或另有新的政策規定,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報或延期申報:
1.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未屆滿,不得申報。
2.上年度申報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不得申報。
3.因違紀違規被撤銷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4.黨紀、政務處分期限計入延遲申報時間。有違法行為,處罰期限計入延遲申報時間。
5.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扣除當年度任職年限。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當年不得申報。
第三十九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安徽省文化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文物博物館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的通知》(皖文人〔2011〕47號)和安徽省文化廳、安徽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文物博物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務資格認定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皖文職改〔2003〕2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