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有所育
1.優孕優生服務
(1)農村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服務對象:農村計劃懷孕夫婦。
服務內容:免費為農村計劃懷孕夫婦每孩次提供 1 次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計劃懷孕夫婦,可在現居住地接受該項服務,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試點工作技術服務規范(試行)》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2)孕產婦健康服務
服務對象:孕產婦。
服務內容:免費為孕產婦規范提供 1 次孕早期健康檢查、1 次產后訪視和健康指導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務
服務對象:育齡夫婦。
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基本避孕藥具和免費實施基本避孕手術,包括放置宮內節育器術、取出宮內節育器術、放置皮下埋植劑術、取出皮下埋植劑術、輸卵管絕育術、輸卵管吻合術、輸精管絕育術、輸精管吻合術。
服務標準:1.免費基本避孕藥具:在省級集中采購環節用于購買免費基本避孕藥具;在省、市、縣、鄉各級存儲和調撥環節主要用于藥具運輸、倉儲設備購置和維護,倉儲場地租用、質量抽查檢測、記錄等工作;在發放服務環節主要用于服務機構開展咨詢指導、初診排查、提供藥具和信息登記等服務。2.免費基本避孕手術和隨訪服務:免費基本避孕手術結算標準按照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物價部門等印發的現行醫療服務價目執行,結算項目內容依據《臨床診療指南與技術操作規范:計劃生育分冊》(2017 修訂版)和《絕經后宮內節育器取出技術指南》確定。
支出責任:基本避孕藥具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用于避孕藥具政府采購、存儲和調撥、初診排查、發放等服務。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經費以及隨訪服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4)生育保險
服務對象: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參保職工。
服務內容:按規定為參保單位提供統一的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服務標準: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支出責任: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含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醫保局。
2.兒童健康服務
(5)預防接種
服務對象:0-6 歲兒童。
服務內容:對適齡兒童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序進行常規接種。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適齡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達到 90%以上。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6)兒童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0-6 歲兒童。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的常住 0-6 歲兒童提供 13 次(出生后 1周內、滿月、3 月齡、6 月齡、8 月齡、12 月齡、18 月齡、24 月齡、30 月齡、3 歲、4 歲、5 歲、6 歲各一次)免費健康檢查,具體包括:新生兒訪視、新生兒滿月健康管理,開展體格檢查、生長發育和心— 6 —理行為發育評估,聽力、視力和口腔篩查,進行科學喂養(合理膳食)、生長發育、疾病預防、預防傷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導;為0-3 歲兒童每年提供 2 次中醫調養服務,向兒童家長教授兒童中醫飲食調養、起居活動指導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
3.兒童關愛服務
(7)特殊兒童群體基本生活保障
服務對象: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服務內容:為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補貼。
服務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標準。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按照與當地孤兒保障標準相銜接的原則確定。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民政部。
(8)困境兒童保障
服務對象: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服務內容:為困境兒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教育保障,落實撫養監護責任。為殘疾的困境兒童提供康復救助等福利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及地方相關標準執行;困境兒童信息系統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會建立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并有詳細走訪記錄。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民政部。
(9)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
服務對象: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未滿 16 周歲的農村戶籍未成年人。
服務內容:指導落實家庭主體監護責任,提供家庭監護指導、心理關愛、行為矯治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及地方相關標準執行,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系統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會建立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并有詳細走訪記錄。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民政部。
二、學有所教
4.學前教育助學服務
(10)學前教育幼兒資助
服務對象: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
服務內容:減免保教費。
服務標準:具體資助方式和資助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教育部。
5.義務教育服務
(11)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
服務對象:義務教育學生。
服務內容:免除義務教育學生學雜費。國家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公用經費予以保障,對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公用經費給予補助。
服務標準:義務教育階段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為小學 650 元,初中 850 元;寄宿制學校公用經費按寄宿生數年生均增加 200 元;農村地區不足 100 人的規模較小學校按 100 人核定公用經費;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按每生每年 6000 元標準補助公用經費。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教育部。
(12)義務教育免費提供教科書
服務對象:義務教育學生。
服務內容:免費為義務教育學生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免費為小學一年級學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免費提供地方課程教科書。
服務標準: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補助標準為:小
學每生每年 105元、初中每生每年 180 元;小學一年級字典每生 14 元。地方課程教科書補助標準由各地政府規定。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教育部。
(13)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
服務對象: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服務內容:對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生活補助。
服務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國家基礎標準為每生每年小學 1000 元,初中 1250 元;按照國家基礎標準 50%核定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教育部。
(14)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
服務對象:貧困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
服務內容:為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地區(不含縣城)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
服務標準:國家基礎標準為每生每天 4 元。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教育部。
6.普通高中助學服務
(15)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
服務對象: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服務內容: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國家助學金。
服務標準: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 2000 元。地方可以按《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在 1000-3000 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 2-3 檔。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教育部。
(16)普通高中免學雜費
服務對象: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服務內容:免除符合條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
服務標準:免學雜費標準按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對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教育部。
7.中等職業教育助學服務
(17)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
服務對象: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11 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涉藏州縣、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不含縣城)學生。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提供國家助學金。
服務標準: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 2000 元。地方可以按《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在 1000-3000 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 2-3 檔。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 12 —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8)中等職業教育免除學費
服務對象: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族地區學校就讀學生和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服務內容:免除符合條件的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學費。
服務標準: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三、勞有所得
8.就業創業服務
(19)就業信息服務
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
服務內容:提供就業創業和勞動用工政策法規咨詢;發布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價位、職業培訓、見習崗位等信息。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
服務內容:為有求職需求的勞動者提供求職登記、崗位推薦、招聘會等服務;對有創業需求的勞動者提供創業開業指導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職業指導服務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規范》、《職業介紹服務規范》、《現場招聘會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1)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
服務對象: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
服務內容:為實現就業的勞動者提供就業登記服務。為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失業登記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就業登記管理服務規范》、《失業登記管理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和國家標準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2)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
服務對象: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辭職辭退、取消錄(聘)用或被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事業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人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其他實行社會管理人員。
服務內容:提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檔案的整理和保管,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范》等文件和國家標準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予以補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3)就業見習服務
服務對象: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16-24 歲失業青年。
服務內容:為有見習意愿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失業青年提供見習崗位;為見習人員提供基本生活補助,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務院國資委 共青團中央 全國工商聯關于實施三年百萬青年見習計劃的通知》、《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見習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擔。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4)就業援助
服務對象: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
服務內容: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等服務。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創業且符合條件的,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服務標準:按照《就業援助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執行。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5)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生活費補貼
服務對象:參加培訓并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服務內容:對參加培訓并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生活費補貼。
服務標準: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確。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分擔比例主要依據地方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確定。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6)“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服務
服務對象:所有單位和個人。
服務內容: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政策咨詢、信息查詢、信息公開、業務辦理和投訴舉報等服務。
服務標準:人工服務為每周 5×8 小時,自助語音服務為每周7×24 小時,綜合接通率達到 80%以上。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7)勞動關系協調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及所有勞動者。
服務內容:提供勞動關系法規政策咨詢、勞動用工、薪酬以及勞動關系矛盾糾紛化解等方面指導,提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和企業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務。
服務標準:提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發布有關工資信息。免費提供企業工資指導線等信息。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予以補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8)勞動用工保障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服務內容: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維權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9.工傷失業保險服務
(29)失業保險
服務對象:依法參保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人員。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服務標準:相關費用標準和具體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在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30)工傷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人員。具體人員范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標準: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單位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四、病有所醫
10.公共衛生服務
(31)建立居民健康檔案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戶籍及非戶— 19 —籍居民)建立統一、規范的電子居民健康檔案。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32)健康教育與健康素養促進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詢、健康科普等服務。每年發布全國居民健康素養水平數據。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33)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
服務對象: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及相關人群。
服務內容:及時發現、登記、報告及處理就診的傳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提供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知識宣傳與咨詢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不得瞞報、漏報、遲報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告的傳染病。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34)衛生監督協管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學校衛生服務、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計劃生育信息報告、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巡查等服務;為城鄉居民提供科普宣傳、教育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轄區內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 35 歲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篩查、隨訪評估、分類干預、健康體檢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家基層高血壓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國家基層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執行。管理高血壓患者約 1 億人、糖尿病患者約 3500 萬人。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現癥地方病病人。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大骨節病、克山病、氟骨癥、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狀腺腫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蟲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進行社區管理。
服務標準:對慢型克山病患者每 3 個月隨訪 1 次,對大骨節病、氟骨癥、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狀腺腫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蟲病患者每年隨訪 1 次。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37)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常住居民中診斷明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登記管理、隨訪評估、分類干預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在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每年隨訪 4 次。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38)結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轄區內確診的常住肺結核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確診的常住肺結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觸者篩查及推介轉診、入戶隨訪、督導服藥、結果評估、分類干預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隨訪管理
服務對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務內容:提供健康咨詢、行為干預、配偶/固定性伴檢測、隨訪、督導服藥等服務,配合相關機構做好轉介。
服務標準: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隨訪工作指南(2016 年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承擔。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40)社區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為人群干預
服務對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為人群。
服務內容:為艾滋病性傳播高危行為人群提供艾滋病預防、性與生殖健康知識,推廣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詢檢測等綜合干預措施。
服務標準:按照《異性性傳播高危人群預防艾滋病干預工作指南(2016 年版)》和《男男性行為人群預防艾滋病干預工作指南(2016年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承擔。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41)基本藥物供應保障服務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遴選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舅幬锇凑找幎▋炏燃{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提高基本藥物供給能力。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
(42)食品藥品安全保障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標準跟蹤評價等服務。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實施風險分類管理。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級分類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
11.醫療保險服務
(43)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人員。具體人員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標準: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醫保局。
(44)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城鄉居民。具體人員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和《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標準: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各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對參保城鄉居民予以繳費補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城鄉居民醫保補助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中央財政按照國家規定補助標準和分檔分擔辦法安排補助資金。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障所需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出。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醫保局、稅務總局。
12.計劃生育扶助服務
(45)農村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服務對象: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發放獎勵扶助金。
服務標準:符合條件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每人每月80 元。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46)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服務對象: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婦和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夫婦和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提供特別扶助金。
服務標準: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婦每人每月發放 450 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夫妻每人每月發放 350 元;一級、二級、三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每人每月分別發放 400 元、300 元、200 元。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五、老有所養
13. 養老助老服務
(47)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65 歲及以上老年人。
服務內容:每年為轄區內 65 歲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 1 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等服務;每人每年提供 1 次中醫體質辨識和中醫藥保健指導。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
(48)老年人福利補貼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服務內容:為 65 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為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為 80 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服務標準:具體認定評估辦法及補貼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確。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民政部。
14.養老保險服務
(49)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退休人員。
服務內容: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50)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參保對象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給予繳費補貼,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執行。
支出責任: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 50%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
牽頭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務
(51)公租房保障
服務對象: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收入困難家庭。服務內容:提供租賃補貼或實物保障。
服務標準:具體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支出責任: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省級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6.住房改造服務
(52)城鎮棚戶區住房改造
服務對象:棚戶區居民。服務內容:提供實物安置或貨幣補償。
服務標準:具體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支出責任: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省級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中央給予資金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53)農村危房改造
服務對象: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低收入群體。
服務內容:提供危房改造補助,幫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安全問題。
服務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或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地方財政給予資金支持、個人自籌等相結合。
牽頭負責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七、弱有所扶
17.社會救助服務
(54)最低生活保障
服務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服務內容:為低保對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民政部。
(55)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服務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人。
服務內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以減免費用或補貼方式提供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殯葬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特困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民政部。
(56)醫療救助城鄉醫療救助
服務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救助對象,以及其他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經濟困難群眾。具體救助對象范圍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根據本地經濟條件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困難群眾的支付能力及基本醫療需求等因素確定。
服務內容: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給予補助,實施住院和門診救助。服務標準:具體救助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根據本地經濟條件和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困難群眾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醫療需求等因素確定。
支出責任:各項救助所需資金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h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資金。各級財政安排資金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予以補助,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醫保局。疾病應急救助服務對象:在中國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具體人員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確定。服務內容:給予緊急救治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醫療服務機構診療規范執行。支出責任: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地方人民政府分級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各級財政安排資金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予以補助,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57)臨時救助
服務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服務內容:為救助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對有需要的救助對象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民政部。
(58)受災人員救助
服務對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
服務內容:及時為本轄區內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期安置;及時核定本轄區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并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務標準: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國家啟動應急響應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災,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按標準安排資金。其他自然災害救災,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應急部。
18.公共法律服務
(59)法律援助
服務對象: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
服務內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等無償法律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法律援助條例》、《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范》、《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范》等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支付法律援助補貼等法律援助經費,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司法部。
19.扶殘助殘服務
(60)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服務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
服務內容: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人提供生活補貼。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提供護理補貼。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執行。兩項補貼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長期照護需求統籌確定,并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殘疾人的不同困難程度制定分檔補貼標準。
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民政部、中國殘聯。
(61)無業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服務對象: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服務內容:符合條件的對象,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 35 —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服務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民政部、中國殘聯。(62)殘疾人托養服務服務對象: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體殘疾人。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護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職業康復、勞動技能培訓、輔助性就業等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執行。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中國殘聯、民政部。(63)殘疾人康復服務服務對象:符合條件、有康復需求的持證殘疾人;符合條件的0-6 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服務內容:提供康復評估、康復訓練、輔具適配、護理、心理疏導、咨詢、指導和轉介等基本康復服務。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提供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服務?!?36 —服務標準:按照《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19 年版)》及中國殘聯相關服務規范執行。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中國殘聯、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64)殘疾兒童及青少年教育服務對象:殘疾兒童、青少年。服務內容: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 12 年免費教育;對殘疾兒童普惠性學前教育予以資助;對殘疾學生特殊學習用品、教育訓練、交通費等予以補助。服務標準:具體資助、補助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確。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教育部、中國殘聯。(65)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培訓需求的殘疾人。服務內容:為未就業殘疾人提供就業技能培訓,為在崗殘疾人提供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或高技能人才培訓,為有創業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創業培訓,為高校殘疾畢業生、殘疾人高技能人才、貧困殘疾人、殘疾人創業帶頭人、殘疾人非遺傳承人等重點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訓服務。服務標準:按照國家級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基地服務規范、殘疾人就業培訓和崗位提供服務標準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37 —牽頭負責單位:中國殘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66)殘疾人文化體育服務服務對象:殘疾人。服務內容:在電視臺提供有字幕或手語的節目,在公共圖書館提供盲文和有聲讀物等閱讀服務;為基層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和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配置適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無障礙條件。服務標準:省市級電視臺按照《國家通用手語常用詞表》開設手語節目或加配字幕;各級公共圖書館建立盲人閱覽區域,公共圖書館與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按照《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等執行。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中國殘聯、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中央宣傳部、體育總局。(67)殘疾人和老年人無障礙環境建設服務對象:殘疾人、老年人等。服務內容:分年度逐步為貧困重度殘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無障礙改造服務。服務標準: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及相關技術方案執行。支出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牽頭負責單位: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殘聯。八、優軍服務保障— 38 —20.優軍優撫服務(68)優待撫恤服務對象: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離退休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人員發放撫恤金、優待金、生活補助或者給予其他優待。服務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退役軍人部。(69)退役軍人安置服務對象:退役軍人。服務內容:自主擇業、自主就業、自謀職業、復員、逐月領取退役金的,按規定享受扶持就業優惠政策;其他分別采取轉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予以安置。服務標準:按照《退役軍人保障法》、《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退役軍人部。(70)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服務對象:退役軍人。服務內容:提供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服務。組織退役軍人開— 39 —展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個性化培訓等;組織有創業意愿的退役軍人,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企業經營管理等培訓。服務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組織 2 次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個性化培訓、創業培訓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退役軍人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71)特殊群體集中供養服務對象:老年、殘疾或者未滿 16 周歲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服務內容: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服務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光榮院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退役軍人部。九、文體服務保障21.公共文化服務(72)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公共博物館(非文物— 40 —建筑及遺址類)、公共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基本服務項目健全。服務標準: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于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公共文化設施應按規定組織開展公共文化活動。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73)送戲曲下鄉服務對象:農村居民。服務內容:為農村鄉鎮每年送戲曲等文藝演出。服務標準:按照《關于戲曲進鄉村的實施方案》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中央宣傳部。(74)收聽廣播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提供廣播節目和突發事件應急廣播服務。服務標準:通過地面無線方式提供不少于 15 套廣播節目;在直播衛星公共服務覆蓋地區,通過直播衛星提供不少于 17 套廣播節目。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廣電總局。— 41 —(75)觀看電視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提供電視節目服務。服務標準:通過地面無線方式提供不少于 15 套電視節目;在直播衛星公共服務覆蓋地區,通過直播衛星提供不少于 25 套電視節目。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廣電總局。(76)觀賞電影服務對象:中小學生、農村居民。服務內容:為中小學生觀看優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務。為農村群眾提供數字電影放映服務。服務標準:保障每名中小學生每學期至少觀看 2 次優秀影片。每年國產新片(院線上映不超過 2 年)比例不少于 1/3。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教育部、中央宣傳部。(77)讀書看報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公共圖書館(室)、文化館(站)、行政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等配備圖書、報刊和電子書刊,并免費提供借閱服務;在城鎮主要街道、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流密集地點設置公共閱報欄(屏),提供時政、“三農”、科普、文化、— 42 —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務。服務標準: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傳部等有關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傳部。(78)少數民族文化服務服務對象:主要少數民族地區居民。服務內容:通過有線、無線、衛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節目;提供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的、價格適宜的常用書報刊、電子音像制品和數字出版產品;提供少數民族特色的藝術作品,開展少數民族文化活動。服務標準:按照廣電總局、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傳部等有關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廣電總局、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傳部。22.公共體育服務(79)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服務標準:按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關于推進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的通知》、《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大型體育場館基本公共服務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43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體育總局。(80)全民健身服務服務對象:城鄉居民。服務內容:提供科學健身指導、群眾健身活動和比賽、科學健身知識等服務,免費提供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服務標準:按照《全民健身條例》及體育總局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體育總局。